蒲鞭示辱的
《后漢書·劉寬傳》:“延熹八年(165),征拜尚書令,遷南陽太守。典歷三郡,溫仁多恕,……吏人有過,但用蒲鞭罰之,示辱而已。”劉寬為官時以蒲草代鞭,受刑者并無痛苦,使其受到恥辱而悔改,從而達(dá)到教育的目的。唐·李白《贈清漳明府侄聿》詩:“蒲鞭掛檐枝,示恥無撲?。&rdquo,造句;?(翅):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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