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頒布
拼音:bān bù 注音:ㄅㄢ ㄅㄨ?
詞性:動詞
近義詞:發(fā)布、宣布、頒發(fā)
基本解釋
◎ 頒布 bānbù
[issue;promulgate] 公布[法令、條例等]。政府機關或人民團體,將其研擬的法令規(guī)章、行政措施和所屬成員的權利義務有關的諸事宜,依法公布周知
引證解釋亦作“ 頒? ”。謂公布、頒發(fā)法令、條例等。 宋 曾鞏 《謝元豐三年歷日表》:“竊以修人事者,必以正時;明天道者,在於治歷。爰從頒布,俾一奉承。”《水滸傳》第七一回:“ 宋江 當日大設筵席,親捧兵符印信,頒布號令。” 郭沫若 《洪波曲》第七章五:“《組織條例》是四月十二日頒?的,到了六月二十一日又經過修改。” 丁玲 《太陽照在桑干河上·寫在前邊》:“剛想寫分土地第二部分,《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了,便參加了土地會議。”見“ 頒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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