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囚的
《新唐書·刑法志》:“(太宗)以寬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六年,親錄囚徒,憫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諧朝堂,無后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意為暫時(shí)釋放囚犯回家,要他們按期限回獄受刑。漢朝的馬援、鐘離意;晉朝的曹攄、范廣等都縱過囚;其中以唐太宗這次縱囚影響最為深遠(yuǎn)。歐陽修為此寫過《縱囚論》。“原”是赦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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