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讞的
《宋史·職官志》:“淳化二年(991):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凡獄具先上經(jīng)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而后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章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皇帝論決。”斷讞,即斷獄,對案件的審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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