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過自新的
《·孝文本紀(jì)》載,漢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五月,齊太倉令淳于意有罪當(dāng)刑,“詔獄逮系長安”。淳于意沒男孩,只有女孩五人。“其少女緹縈自傷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dāng)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fù)生,刑者不可復(fù)屬,雖復(fù)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愿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此指改正過錯,重新作人。亦作“緹縈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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