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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政治學習:高一政治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
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適合國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1、回顧我國民族區(qū)域自制的法制化進程
(1)1949年9月,政協通過的《共同綱領》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qū),應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
(2)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民族自治寫入憲法。
(3)1984年10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作為基本法,標志民族自治進入了法制化建設的新階段。
(4)200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的修改的民族自治法,正式確立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作為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地位,擴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2、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族區(qū)域自制制度
(1)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涵義
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qū)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2)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
①民族自治地方分為三級: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旗),縣以下不實行自治,但可以設立民族鄉(xiāng)等補充形式。
②全國建立5個自治區(qū)、30自治州,120自治縣。
(3)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①民族自治機關的含義:自治機關是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享有和行使自治權。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A.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含義:自治權是自治機關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zhí)行國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內部事務的權力。
B.民族自治權的主要內容:主要有立法自治權,變通執(zhí)行權,經濟自治權,文化管理自治權,其他自治權。
C.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在我國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中的地位:自治權是民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
(4)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選擇
①這是由我國的歷史特點和現實情況決定的。
②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和“大雜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點是我國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社會基礎。
③各民族在長期斗爭中形成相互依存的民族關系使我國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
3、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優(yōu)越性
(1)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3)有利于發(fā)展我國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4)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yè)蓬勃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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