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記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

編輯: 逍遙路 關鍵詞: 高中歷史 來源: 高中學習網

清政府被迫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是近代中國半殖民地性質的突出表現,它們對中國近代史有著巨大而深遠的影響,也是高考?嫉闹攸c。但這些條約的內容易混難記,更易遺忘。為此,筆者在實踐中采用縮記法、字頭法、諧音法、排比法等方法多管齊下,生動形象,好記難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主要內容:①割香港島給英國;②賠款2100萬銀元;③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④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中國須同英國商定。
方法1,挑選核心詞依次縮記為“割地、賠款、開口岸、協稅”。方法2,用字頭法結和諧音法記為“哥哥賠五(雙)鞋”,解釋:“哥哥”──諧“割” 音,指割地;“賠”──賠款;“五”──五口通商;“(雙)”──輔助記憶,無實義,下同;“鞋”──諧“協”音,指協定關稅。
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通商口岸名稱的記憶。方法1,用字頭法記為“廣、廈、福、寧、上”。方法2,用諧音法記為“光(廣)下(廈)不(福)能(寧)上”。
二、1858年中俄、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條約》主要內容:①外國公使常駐北京。②增開牛莊(后改營口)、淡水、漢口、南京等十處為通商口岸。 ③外國軍艦和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④外國人可以到中國內地游歷、通商、傳教。⑤清政府賠償英法兩國軍費各200萬兩,賠償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
方法1,挑選核心詞依次縮記為“公使駐京、開十口、外國船、外國人、賠款”。方法2,用數字排比法記為“一開二賠三外”,解釋:“一開”──增開牛莊(后改營口)、淡水、漢口、南京等十處為通商口岸;“二賠”──軍費、商損兩種賠款,即賠償英法兩國軍費各200萬兩,賠償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 “三外”──外國公使(進駐北京),外國船(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國人(可以到內地游歷、經商、傳教)。
三、1860年中英、中法《北京條約》主要內容:①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有效;②增開天津為商埠;③割讓九龍司地方一區(qū)給英國;④準許英、法招募華工出國;⑤對英、法兩國賠款各增至800 萬兩白銀。
方法1,挑選核心詞依次縮記為“認天約、開天津、割九龍、準華工、增賠款”。方法2,用字頭法結和諧音法記為“準(許)天天陪酒”,解釋: “準”──準許英、法招募華工出國;“天天”──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有效,增開天津為商埠;“陪”──諧“賠”音,指對英、法兩國賠款各增至 800 萬兩白銀;“酒”──諧“九”音,指割讓九龍司地方一區(qū)給英國。
四、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主要內容:(1)中國割讓臺灣及及所有附屬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給日本;(2)賠償日本軍費白銀二億兩; (3)開放沙市、 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輪船可以沿內河駛入以上各口;(4)允許日本在中國通商口岸開設工廠,產品運銷中國內地免收內地稅。
方法1,挑選核心詞依次縮記為“割地(遼、臺、澎)、賠款(軍費2億兩)、開口岸(沙、重、蘇、杭)、設廠免稅(口岸設廠,內銷免稅)” 。方法2,用字頭法結合諧音法記為“哥哥開廠賠兩億兩”,解釋:“哥哥”──諧“割”音,指割地;“開”──開放四處通商口岸;“廠”──口岸設廠,內銷免稅;“賠兩億兩”──賠款兩億兩。
五、1901年清政府與英、美、俄、德、日、奧、法、意、西、荷、比十一國《辛丑條約》主要內容:(1)中國賠款白銀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還清,本息折合九億八千多萬兩。(2) 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使館界,界內由各國駐兵保護,中國人概不準居住。(3)拆毀北京至大沽的所有炮臺,準許外國軍隊駐守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4)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斗爭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反帝性質的組織,對反帝運動鎮(zhèn)壓不力的官吏,立即革職,永不敘用。(5)改總理各國事物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6)修訂商約。清政府同意將各條約中通商行船的內容加以修訂,以便利帝國主義擴大對中國的侵略。
方法1,挑選核心詞依次縮記為“賠款 、劃界 、拆炮兵、懲官民、改總理、修商約”。方法2,用字頭法結合諧音法記為“修使館賠炮兵,改總理懲官民”。解釋:“修”──修訂商約;“使館”──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使館界,界內由各國駐兵保護,中國人概不準居;“賠”──中國賠款白銀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還清,本息折合九億八千多萬兩;“炮兵”──拆毀北京至大沽的所有炮臺,準許外國軍隊駐守北京至 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改總理”──改總理各國事物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懲官民”──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斗爭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反帝性質的組織,對反帝運動鎮(zhèn)壓不力的官吏,立即革職,永不敘用。
六、1915年中日“二十一條"主要內容:第一號共四條,要求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并加以擴大。第二號共七條,要求承認日本在南滿和內蒙古東部的特殊權利。日本租借旅順、大連及南滿、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延長至99年。第三號共兩條,要求把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中國不得自行處理。第四號一條,要求所有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割讓給他國。第五號共七條,要求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中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  
用字頭法結合諧音法記為“內東顧問焊警械、舅舅不讓借鋼鐵”。解釋:“內東”──承認日本在內蒙東部、東北南部的特權,日本接管德國在山東的特權;“顧問”──聘日本人為軍、政、財顧問;“焊警械”──中日合辦漢(焊)冶萍公司、警政及軍械廠;“不讓借”──中國沿海的港灣、島嶼不租借或割讓他國;“舅舅鋼鐵”──“舅舅”諧“99年”,“鋼”諧“港”,“鐵”指“鐵路”,即日本延長兩港口(旅順、大連)兩鐵路(安奉、南滿)的租期為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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