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定義:
是與分封制互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質的一種權力繼承制度。是用規(guī)定宗族內嫡庶系統(tǒng)的辦法,來確立和鞏固父系家長在本宗族中的地位,最終以保證王權的穩(wěn)定。
宗法制特點:
嫡長子繼承制,利用父系關系的親疏來決定土地、財產和政治地位的分配與繼承。把血緣紐帶同政治關系結合起來,“家”和“國”密切結合。
分封制與宗法制的聯(lián)系:
(1)宗法制和分封制一起,構成了夏商周時期的政治制度的主體,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宗法制與分封制互為表里,相輔相成。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體現(xiàn),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內核和紐帶,它維系了分封制,維護貴族統(tǒng)治集團內部的穩(wěn)定和團結。它們體現(xiàn)了西周政治制度等級森嚴、政治與血緣結合的鮮明特點。
分封制與宗法制的基本原則:
第一,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
第二,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大宗保護小宗,調解小宗之間的糾紛;
第三,既是家族組織,又是一級國家政權,共同對周天子負責。
宗法制:
(1)目的:
鞏固分封制形成的統(tǒng)治秩序,解決貴族之間在權力、財產和土地繼承上的矛盾。
(2)最大的特點(核心):
嫡長子繼承制。
(3)內容:
①宗法是周人把血緣紐帶同政治關系結合起來的一種措施;
②宗法制確立了嚴格的大宗、小宗體系;
③大宗與小宗的關系是相對的;
④大宗與小宗的關系不僅是家族等級關系,也是政治隸屬關系。
(4)作用:
保證了各級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有利于統(tǒng)治集團內部的穩(wěn)定和團結
(5)評價:
①通過血緣的親疏,確立起一整套土地、財產和政治地位的分配與繼承制度,保障各級貴族能夠享受“世卿世祿”的特權;宗法關系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內部紛爭,強化王權,把“國”和“家”密切地結合在一起。
②宗法血緣關系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中央與地方的隸屬關系,血緣關系經(jīng)幾代后就會逐漸疏遠,封國的實力一旦強大起來,中央的控制效果必然減弱。
分封制與宗法制示意圖: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盤庚遷殷
盤庚遷殷原因:
①人類剛剛邁過石器時代,進入青銅器時代,此時征服自然的能力還比較小。一旦發(fā)生天災,輕則生活環(huán)境毀壞殆盡,重則整個群體就此滅亡。正因為如此,那時的國家經(jīng)常為洪水、干旱等自然災害所逼迫,四處遷徙,黃河下游常常鬧水災,這是商朝多次遷都的原因之一。
②連綿不斷的政治動亂,大大削弱了商王朝的統(tǒng)治,“九世之亂”后,出現(xiàn)了“諸侯莫朝”的局面,商王朝陷于內外交困的危機之中。盤庚當政后,為了扭轉動亂局面,于公元前1300年,不顧舊貴族的反對,毅然將都城由奄(今山東曲阜)遷于殷(今河南安陽小屯)。
③盤庚是個能干的君主,他深知都城位置的重要性,因此即位以后就下決心要選一個合適的地方,再次遷都,以保持國家和社會的穩(wěn)定,使人民的生活安定,實現(xiàn)商朝的長治久安。
盤庚遷殷意義:
盤庚遷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是商代歷史的一個巨大的轉折點,扭轉了商王朝的頹勢,從此商王朝結束了“蕩析離居”、“不常厥邑”的動蕩歲月,迎來了它政治、經(jīng)濟、文化發(fā)展的輝煌燦爛的新時期。殷都在武王滅紂以后遭到破壞,歷盡滄桑,變成廢墟,稱殷墟?脊殴ぷ髡咴谶@里發(fā)掘出11座商王大墓,出土了大量的甲骨文片和各種精美的青銅器、玉器、骨角器,反映了商朝的歷史文化狀況。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商朝的內服與外服制度
內外服制度含義:
商朝的主要政治制度是內服與外服制度。內服是王畿,即商王直接統(tǒng)治的地區(qū),外服則是附屬國管轄的地區(qū)。商王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支配內服與外服的實際權力。商王經(jīng)常與附屬國處于戰(zhàn)爭狀態(tài)。
內服官中分外廷政務官和內廷事務官。最高地政務官,是協(xié)助商王決策地相,又稱阿、保、尹。王朝高級官吏統(tǒng)稱卿士。三公,則是因人而設地一種尊貴職稱、并不常設。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記載地史,掌占卜的卜、掌祈禱鬼神的祝,掌記載和保管典籍的作冊(又稱守藏史、內史),武官之長的師長,樂工之長的太師、少師。內廷事務官是專為王室服務的官員,主要是總管的宰和親信的臣。臣管理王室各項具體事務,有百工之長的司工,掌糧食收藏的嗇,掌畜牧的牧正,掌狩獵的獸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車的車正,為商王御車的服(又稱仆、御),侍衛(wèi)武官亞,衛(wèi)士亞旅,掌教育貴族子弟的國老,掌外地籍田的畋老。
外服官主要有方國首領的侯、伯,有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衛(wèi)邊境的衛(wèi)。
“外服制度”和中央與地方關系的不同:
二者有類似之處,但又有所不同。臣服于商族的部族,大都是迫于武力征服才承認商王的中心地位。臣服只是在商王強大的軍事征服下才結成的一種臣屬關系,接受封號,表示對商王承擔義務,商王則承認附屬國所擁有的土地和臣民。這種臣服關系的維持,是以中央力量的強弱為轉移的。殷商一代五次治亂周期的出現(xiàn),就反映了這種臣服關系的演變。
內服與外服制度:
內服是商人本族的活動區(qū)域,外服是商族以外的附屬國,商王通過兩種不同的管理制度來處理本族和臣服的外族的事務。由此,商王控制著聯(lián)盟的實際權力,與各附屬國形成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
《尚書·酒誥》在追述商朝的制度時說:“越在外服:侯、甸、男、衛(wèi)、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边@里的“內服”和“外服”就是對應于商朝國土上的中央與地方這兩個不同地區(qū)來說的。地方上的附屬國存有很大的自主權,但對商王有義務關系。《周禮·秋官》“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謂之侯服,歲壹見,其貢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男服,三歲壹見,其貢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采服,四歲壹見,其貢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衛(wèi)服,五歲壹見,其貢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要服,六歲壹見,其貢貨物;九州之外謂之番國,世壹見,各以其所貴寶為摯!
中央政權與各附屬國聯(lián)系:
商王對參加聯(lián)盟的附屬國的控制力是有限的。中央政權與各附屬國之間保持較為松散的聯(lián)系,各附屬國基本保持原有的社會結構,除對商承擔應盡的義務外,有很大的自主權。有的附屬國還經(jīng)常與商處于戰(zhàn)爭狀態(tài)。
內外服關系示意圖:
相關高中歷史知識點:周朝的禮樂制度
禮樂制度:
1、目的:為了維護分封制和宗法制,西周制定了各種禮樂制度。
2、含義:禮樂制度就是對統(tǒng)治階級日常的政治、社會活動,制定一些規(guī)則和儀式.并配有特定的音樂。不同等級的貴族要行不同的禮儀。
3、作用:周禮成為維護等級制度、防止贊曰越行為的工具,有利于統(tǒng)治秩序的穩(wěn)定。
分封制、宗法制、禮樂制的關系:
(1)分封制是宗法制的政治體現(xiàn)。周天子以嫡長子世襲,其余諸子由周天子將土地、庶民和奴隸分封給他們,成為諸侯。在諸侯領地內,諸侯仍由嫡長子繼承,其余諸子接受分封,成為卿大大。卿大夫再依次分封。這樣層層分封下去,形成森嚴的等級制度。
(2)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內核紐帶。宗法制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防止貴族之間因為權力的繼承問題發(fā)生紛爭,維護統(tǒng)治集團內部的穩(wěn)定和團結,從而維護了政治統(tǒng)治的穩(wěn)定。總之,分封制與宗法制是互為表里、相輔相成的關系。
(3)西周的禮樂制是保證分封制、宗法制穩(wěn)定推行的工具。
“禮”和“樂”:
“禮”:構成了西周文化的主構架,有利于維護政治安定、保證社會和諧,是處理人際關系的規(guī)范。
“樂”:是輔與“禮”的,以其藝術美,使得講究等級規(guī)范、形式森嚴的“禮”具有征服人心的感染力。
“禮”、“樂”是當時文明創(chuàng)造中最為高貴、典雅、精致的內容具有深厚的內涵、久遠的影響,是維護等級制度的工具。
制定目的:
禮樂制度是周代建國初期由周公制定的,其目的之一是為鞏固等級制社會,其次也是吸取商代滅亡的教訓,反對“淫樂”,采取“節(jié)樂”措施。禮樂制的實施鞏固了奴隸主階級的社會地位,促進了音樂的發(fā)展。但它又使樂成了禮的附庸,使音樂成為以禮為中心的模式音樂,并逐漸趨于僵化。統(tǒng)治階級為了推行“統(tǒng)治”制定了一整套十分煩瑣的禮儀和與之相配合的音樂。
不同場合,不同身份的人,不但禮儀有別,所用的音樂也不一樣。如祀天神,“乃奏黃鐘,歌大呂,舞《云門》”;祭地示,“乃奏太簇,歌應鐘,舞《咸池》”。(《周禮·春宮》)兩君相見,例用大雅《文王》;諸侯設宴招待他國使臣則用小雅《鹿鳴》、《四杜》、《皇皇者華》、(《左傳·襄公四年》)。又如天子祭祖用《雍頌》,士大夫則不能用。
關于樂隊和歌舞隊的編制,也有嚴格規(guī)定。樂隊的規(guī)定是:“王宮縣”,即排列成東西南北四面;“諸侯軒縣”,排列三面;“大夫判縣”,排列兩面;“士特縣”,只排列一面。歌舞隊的規(guī)定是:天子用六十四人,列成八行,稱為“八佾”;諸侯用三十六人,列成六行,稱為“六佾”;卿大夫用十六人,列成四行,稱為“四佾”;士用四人,列成二行,稱為“二佾”;(《周禮·春宮》及注);等等。
總之,所有這些關于禮樂的規(guī)定,都是為了加強人們的等級觀念,最后達到鞏固其統(tǒng)治的政治目的。要順利地推行禮樂制度,必須加強有關禮樂方面的教育,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周王朝設置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禮樂機構——春宮。
職位分配:
春宮中有大司樂、樂師、大師等樂官,樂工1400多人,分別負責音樂教育、傳授樂藝、表演和其他音樂事務。他們大多數(shù)是受過嚴格專業(yè)訓練的音樂家,有明細分工,各司其職!吨芏Y.春宮》中明確記載了最高樂宮大司樂的職務要求:“大司樂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國之學政,而合國之子弟晉”。教學科目主要有樂德、樂語、樂舞(大舞)和小舞四種。由于結合禮教,內容都含有倫理道德觀念。在春宮中還有小師、磬師、鐘師、笙師、?師等傳授器樂技藝。周代如此重視音樂教育,無疑會對音樂文化的發(fā)展產生促進作用,而各種相關的措施也推動和保證了音樂的發(fā)展,從而使周代宮廷音樂達到了較高的水平。
但另一方面,由于過分強調其配合禮教的作用,也給于音樂以很大的束縛,而不能很好發(fā)揮其藝術特征,以至到春秋后期,隨著新思潮的興起和民間樂的發(fā)展這種典禮音樂便日益衰頹不振了。
中國早期的政治制度特點:
是指夏商周時期的政治制度,其特點典型地體現(xiàn)在西周的分封制、宗法制和周禮
上。這些制度與原始社會的氏族制度有很大的區(qū)別,與中國古代中央集權制也有差異,在中閏古代政治制
度史上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主要有以卜特點:
①從內容上看,政治制度和社會關系融為一體,將“家”和“國”結合起來。血緣關系既是家族內財產分配的依據(jù),也是國家權力分配的標準,“立長不立賢”是其典型的特點,雖然有利于國家和家族的穩(wěn)定,但是不利于調動家庭成員的積極性。
②嫡長子繼承制是其最基本的原則。這不僅體現(xiàn)在權力的分配上,也體現(xiàn)在社會關系卜。嫡長子都具有較高的地位,體現(xiàn)出了原始社會父權思想的痕跡,也對我國以后的政治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③分封制、宗法制和周禮相互配合,形成一套政治體系,體現(xiàn)了我國早期政治制度的成熟。分封制以宗法制為4本原則,宗法制維護了分封制,周禮的內容以維護宗法制和分封制為日的,三者之間互為表里,互相配合,形成一個整體。
④對后世的影響深遠。中國早期政治制度的影響在不同時期有很大的差別,第一,在周王朝初期,鞏固了周王室的統(tǒng)治,擴大了西周的疆域,有利于傳播中原先進的文化;第二,在周王朝后期,由于諸侯力量逐漸增強,血緣關系逐漸疏遠,逐漸形成廠諸侯爭霸的格局,形成了中國幾百年的春秋戰(zhàn)國諸侯割據(jù)混戰(zhàn)的局面;第三,周工朝滅亡后,分封制和宗法制雖然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但是,宗法觀念已經(jīng)深植中華文化中,甚至影響到現(xiàn)在,重視血緣親情,成為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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