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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社會的“禮”“法”考證》閱讀答案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高中議論文閱讀 來源: 逍遙右腦記憶


閱讀下面的文字,完成 1 ~ 3 題。 中國古代社會長期以來是個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社會,中國古代的刑這一概念兼有法與罰兩種含義。秦王朝的 嚴刑峻法 使秦朝迅速滅亡,也使?jié)h朝
閱讀下面的文字,完成1
~3
題。

中國古代社會長期以來是個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社會,中國古代的刑這一概念兼有法與罰兩種含義。秦王朝的“
嚴刑峻法”
使秦朝迅速滅亡,也使?jié)h朝面臨危機。此時,董仲舒適應歷史需要,以孔孟思想為基礎,吸收諸家學說,創(chuàng)造了一個新的儒家理論體系。在法律方面,他提出“
德主刑輔”
的主張,用“
軟硬兩手”
代替“
專制刑治”
。據此,董仲舒認為,官吏應該“
據法聽訟”
和“
依法刑人”
,但他更側重倡導“
據義行法”
和“
春秋決獄”
。“
春秋決獄”
亦稱“
經義決獄”
,其特點是司法者不是引用正式的法律條文斷罪,而是憑借儒家經典中的微言大義來判案;被引用的儒家經典包括《詩經》《尚書》《禮記》《易經》《春秋》等,尤其是孔子所輯的《春秋》最為常用,故名“
春秋決獄”
。“
春秋決獄”
對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發(fā)展進程中的最大貢獻主要表現在它促動了法律儒家化的“
禮法融合”
。其表現為法律適用中的禮法融合和審判方法上的禮法融合。“
春秋決獄”
在法律適用上改變了以往依照客觀情況“
一刀切”
的司法方式,采取根據不同案件情形區(qū)別對待;在審判方法上改變了秦以來客觀主義審判方法,開始特別重視對行為人主觀心理動機因素的衡量。當法律與春秋決獄發(fā)生矛盾時,往往舍法律而取經義,并最終將經義法律化,即以禮入法。但春秋決獄也有其弊端,即加大了司法的隨意性。“
春秋決獄”
之后,更加推動了人們引用儒家經義來注解法律的活動。隨著“
引經注律”
的不斷發(fā)展,唐朝統治者在法律中滲透了大量的禮教的精神內容,即唐代不少的法律是根據禮義制定的。特別是《唐律疏議》,成為我國古代文獻中將法和禮的關系體現得最為完整而又較早的典型之作。作為古代法典的代表,它集前代立法之大成。它不僅是以經立法的結晶,也是整個法律儒家化的濃縮和再現。至此,法律已然完全倫理化。

清末的法律改革,實際上清政府是假借變法之名,而行修律之實。為此,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把原有的“
一準乎禮”
的立法原則向“
一準于法”
的立法原則上改變,修改了很多涉及倫理道德的規(guī)則。他們的主張是,法律是國家的制裁,而道德是內在的制裁,因此道德的事情不能規(guī)定在法律中。但他們并非完全不考慮道德因素,只是將道德與法律分開。與此相反,禮教派主張,禮是刑法之本,倫理綱常應該是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原則,如果失掉這個根本,刑法則失掉了固有的社會的基礎。清末的“
禮法之爭”
使得清末的修律采用了西方的法典體例和立法技術,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貫徹刑罰人道主義,劃清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也使中國傳統的禮刑關系到此發(fā)生了突變。盡管立法的指導思想不能脫離中國的傳統文化,仍然把倫紀綱常禮教放在首位,但法律已經以獨立的身份出現,表現出很強的法律自身獨立的價值理念。
(摘編自李瑋《中國古代社會的“
禮”“
法”
考證》)
1
.下列表述,不能體現“
禮法結合”
思想的一項是
A
.鑒于秦朝迅速滅亡的歷史事實,董仲舒適應歷史的需要,提出“
德主刑輔”
的主張,認為既應該依法斷案,更倡導“
據義行法”
。
B
.董仲舒為了使社會的法制建設適應歷史需要,認為官吏斷案應“
據法聽訟”
和“
依法刑人”
,不否認法律條文在斷案中的作用。
C
.董仲舒認為應該用“
軟硬兩手”
代替“
專制刑治”
,他的憑借儒家經典中的微言大義來判案的“
春秋決獄”
就是出自這一思想。
D
.雖然“
春秋決獄”
更注重于禮的作用,但它促動了法律儒家化的“
禮法融合”
,在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發(fā)展進程中有著很大的貢獻。
2
.下列理解,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項是
A
.由于司法者引用《詩經》《尚書》《禮記》《易經》《春秋》等儒家經典判案,而《春秋》最為常用,所以有了“
春秋決獄”
這一稱法。
B
.“
春秋決獄”
所表現出的審判方法上的禮法融合,改變了秦以來客觀主義的審判方法,開始特別重視對行為人主觀心理動機因素的衡量。
C
.“
春秋決獄”
的弊端是當法律與春秋決獄發(fā)生矛盾時,往往舍法律而取經義,并最終將經義法律化,即以禮入法,加大了司法的隨意性。
D
.“
春秋決獄”
推動了人們引用儒家經義來注解法律的活動,唐朝統治者就在法律中滲透了大量禮教的精神內容,不少法律是依禮義而定的。
3
.根據原文內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
A
.在處理案件時,“
春秋決獄”
改變了以往依照客觀情況“
一刀切”
的司法方式,對不同案件區(qū)別對待,體現了法律適用中的“
禮法融合”

B
.《唐律疏議》集前代立法之大成,是立法的結晶和我國古代法典的代表,是我國古代文獻中將法和禮的關系處理得最為合理的典型之作。
C
.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主張將道德與法律分開,認為法律是國家的制裁,而道德是內在的制裁,因此道德的事情不能規(guī)定在法律中。
D
.清末“
禮法之爭”
的結果,使中國傳統的禮刑關系發(fā)生了突變,法律已經以獨立的身份出現,這種法律自身獨立有利于社會的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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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
(答非所問。這一項沒有體現“
禮法結合”
。從原文中看,董仲舒認為官吏應該“
據法聽訟”
和“
依法刑人”
,只是體現了“
法”
這一思想,并沒有涉及到“
禮”
。)
2
.C
(信息整合錯誤。從原文中看,“
但春秋決獄也有其弊端,即加大了司法的隨意性”
這句話單獨成句,是另有所指。只能說“
當法律與春秋決獄發(fā)生矛盾時,往往舍法律而取經義”
這一做法中可能有加大司法隨意性的問題存在,但不能把“
最終將經義法律化,即以禮入法”
這些“
春秋決獄”
產生的影響也看作是弊端。)
3
.B
(理解分析有誤。說“
將法和禮的關系處理得最為合理”
,分析不恰當。原文是“
將法和禮的關系體現得最為完整”
,而不是“
處理得最為合理”
。再從原文“
也是整個法律儒家化的濃縮和再現。至此,法律已然完全倫理化”
等文字來看,這部書是偏重于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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