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九法令”:
1861年俄歷二月十九日(3月3日),亞歷山大二世正式簽署了改革法令和關于廢除農奴制制度的特別宣言,史稱二一九法令”又稱“解放法令”。
其主要內容包括政治、經濟、組織管理幾大塊。
它規(guī)定農奴在法律上成為自由人,地主不得買賣或干涉其生活;
農奴可得到一塊份地,但其大小、肥瘠由地主決定;
份地須高價贖買,未付清贖金前,農民仍須給地主服勞役,交代役金。規(guī)定大大加強了村社制度,幾個村社組成鄉(xiāng),均隸屬地方政府委派的調停吏管理。
“二一九法令”的簽署:
1、標志:
1861年俄歷二月十九日(3月3日),亞歷山大二世正式簽署了改革法令和關于廢除農奴制制度的特別宣言。
2、特點:
包含眾多的一系列文件(共17個);
長時期、分階段實施。
3、內容:
(1)政治:農奴獲得人身自由。
從法令頒布時間起,農民獲得自由處理個人和家庭事物的人身自由權。此后,地主不得再把農民當作牲口和器物買賣和交換。但是,地主對農民經濟以外的強制并未完全消滅。如,根據法令的規(guī)定,農民和地主訂立贖地契約前,對地主還負有“臨時義務”,繼續(xù)受到地主的奴役和支配。
(2)經濟:農民在獲得人身解放時得到一塊份地,同時負擔一定的義務(贖買土地)
①關于份地和農民因使用份地而須負擔的義務。
農民在獲得人身解放時得到一塊份地,同時負擔一定的義務。份地分配情況視各地而異,分別由不同法令規(guī)定。地主利用這些規(guī)定,割去農民份地中最肥沃、收益最大的部分。被地主強占的土地,即所謂“割地”,平均占改革前農民份地的18%;在有些地區(qū)則達到20~40%。授予農民的份地,在法律上仍是地主的財產,農民只有“永久使用”權,在農民和地主訂立贖取份地的契約以前必須對地主盡一定的義務。
②關于贖地的手續(xù)和實質。
農民的宅旁園地可以贖取,向政府交納約60盧布的法定贖金,六個月后即可獲得所有權。贖地須得到地主的同意,贖金數以每年6%的年利率加以資本化后得出。如,每年代役租為12盧布,則贖金為200盧布。贖地時,農民須先付贖金的20~25%,其余部分由政府從國庫撥款墊付給地主,農民在以后的49年內以“贖地費”的形式償還。這樣,作為贖金基礎的并不是實在的土地的價格,而是資本化的代役租。贖金大大高出了當時的實際地價。
(3)組織管理:由村社負責農民份地贖金和賦稅的繳納,農民須得到村社的同意才能脫離村社。
政府利用舊的村社組織,幾個村社組成鄉(xiāng),管理聽命于地主貴族中產生的調停吏。這樣,從前受個別地主支配的農民,現在相當程度是處于地方貴族控制下。村社中還建立了連環(huán)保制度,監(jiān)督農民按時完成各種義務。
(4)時間安排:贖買前另設兩年的過渡期。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http://yy-art.cn/gaozhong/564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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