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虛詞“與”的用法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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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金山 郭玉梅

【“與”的意義和用法】

1.介詞,表示引進動作所涉及的對象,相當于“同”“跟”。如:秦王使使者告趙王,欲與王為好,會于西河外澠池。(《廉頗藺相如列傳》)

2.連詞

(1)表并列,相當于“和”“跟”。如:孤與老賊勢不兩立。(《赤壁之戰(zhàn)》)

(2)表選擇,有時單用,有時“與其”連用,相當于“若是”;后面常有“孰若”“不如”“寧”等和它呼應,意思是“與其……不如(哪里比得上、何不、寧可)……”,意在舍棄前者,選取后者。如:“與其不遜也寧固。”(《訓儉示康》)

3.句末語氣詞,讀yú,表疑問或感嘆,可譯為“嗎、呢、吧、呀”,后來也寫作“歟”。如:求!無乃爾是過與?(《季氏將伐顓臾》)

另外,“與”做動詞也很常見,意義如下:

(1)給予,授予。如:則與一生彘肩。(《鴻門宴》)

(2)結(jié)交,交往。如:夫人之相與,俯仰一世。(《蘭亭集序》)

(3)贊許,贊同。如:吾與點也。(《子路、曾皙、冉有、公西華侍坐》)

(4)等待。如:日月逝矣,歲不我與。(《陽貨》)

(5)讀yù,參加。如:蹇叔之子與師,哭而送之。(《?之戰(zhàn)》)

【“與”的意義和用法的判斷】

在“與”的幾種用法中,易混點主要在當“與”作“和”“同”“跟”解時,是介詞還是連詞?

第一,看“與”前后的詞或短語的語法性質(zhì)是否相同或相近。如果相同或相近,一般是連詞;如果不同,則一般是介詞。如:

(1)豎子不足與謀。(《鴻門宴》)

(2)方與將軍會獵于吳。(《赤壁之戰(zhàn)》)

(3)有志與力,而又不隨以怠。(《游褒禪山記》)

(1)句中“與”前面的是短語“豎子不足”,后面是動詞“謀”;(2)句中“與”前面的“方”是時間副詞,后面的“將軍”是名詞。因此這兩句中的“與”是介詞。(3)句中“與”前面的“志”和后面的“力”都是名詞,因此,該句中的“與”是表并列的連詞。

第二,看“與”前后的詞或短語能否省略。在文言文中,介詞后面的賓語和介賓短語前面的主語?墒÷裕瑩(jù)此可知,“與”前面的主語或后面的賓語省略時,“與”做介詞;而“與”做連詞時,它前后的詞或短語是并列關(guān)系,不能省略。如:

(4)欲呼張良與俱去。(《鴻門宴》)

(5)臣請入,與之同命。(《鴻門宴》)

(6)況吾與子漁樵于江渚之上。(《赤壁賦》)

(4)句中的“與”后承前省略了代詞賓語“之”,(5)句中的“與”承前省略了主語“臣”,因此兩句中的“與”做介詞。(6)句中的“與”前面的“吾”和后面的“子”是并列關(guān)系,都不能省略,因此是連詞。

第三,看“與”前后的詞語在句子、段落或篇章中的邏輯地位是否相同。如果“與”前后的詞語處于相同的地位,該句中的“與”是連詞;如果二者的地位有主次之分,該句中的“與”則是介詞。例如:

(7)懷王與諸將約曰:……(《鴻門宴》)

(8)余與四人擁火以入……遂與之俱出。(《游褒禪山記》)

(9)客亦知夫水與月乎?(《赤壁賦》)

(7)句中“懷王”是“約”這一動作的發(fā)出者,是敘述的主體;“諸將”是動作“約”的承受者,是敘述的客體。(8)句僅從前半句來看,“余”和“四人”似乎是并列關(guān)系,但從“遂與之俱出”可以看出,“余”是敘述的主體,“四人”是動作“擁火以入”的偕同對象,是敘述的客體。因此這兩句中的“與”是介詞。(9)句中的“水”和“月”都做“知”的賓語,是敘述的客體,二者是平行并列的關(guān)系,因此,該句中的“與”是連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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