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歷史學習巧記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

編輯: 逍遙路 關鍵詞: 高中歷史 來源: 高中學習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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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主要內(nèi)容:①割香港島給英國;②賠款2100萬銀元;③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④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中國須同英國商定。

方法1,挑選核心詞依次縮記為“割地、賠款、開口岸、協(xié)稅”。方法2,用字頭法結和諧音法記為“哥哥賠五(雙)鞋”,解釋:“哥哥”──諧“割” 音,指割地;“賠”──賠款;“五”──五口通商;“(雙)”──輔助記憶,無實義,下同;“鞋”──諧“協(xié)”音,指協(xié)定關稅。

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通商口岸名稱的記憶。方法1,用字頭法記為“廣、廈、福、寧、上”。方法2,用諧音法記為“光(廣)下(廈)不(福)能(寧)上”。

二、1858年中俄、中美、中英、中法《天津條約》主要內(nèi)容:①外國公使常駐北京。②增開牛莊(后改營口)、淡水、漢口、南京等十處為通商口岸。 ③外國軍艦和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④外國人可以到中國內(nèi)地游歷、通商、傳教。⑤清政府賠償英法兩國軍費各200萬兩,賠償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

方法1,挑選核心詞依次縮記為“公使駐京、開十口、外國船、外國人、賠款”。方法2,用數(shù)字排比法記為“一開二賠三外”,解釋:“一開”──增開牛莊(后改營口)、淡水、漢口、南京等十處為通商口岸;“二賠”──軍費、商損兩種賠款,即賠償英法兩國軍費各200萬兩,賠償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 “三外”──外國公使(進駐北京),外國船(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國人(可以到內(nèi)地游歷、經(jīng)商、傳教)。

三、1860年中英、中法《北京條約》主要內(nèi)容:①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有效;②增開天津為商埠;③割讓九龍司地方一區(qū)給英國;④準許英、法招募華工出國;⑤對英、法兩國賠款各增至800 萬兩白銀。

方法1,挑選核心詞依次縮記為“認天約、開天津、割九龍、準華工、增賠款”。方法2,用字頭法結和諧音法記為“準(許)天天陪酒”,解釋: “準”──準許英、法招募華工出國;“天天”──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有效,增開天津為商埠;“陪”──諧“賠”音,指對英、法兩國賠款各增至 800 萬兩白銀;“酒”──諧“九”音,指割讓九龍司地方一區(qū)給英國。

四、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主要內(nèi)容:(1)中國割讓臺灣及及所有附屬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給日本;(2)賠償日本軍費白銀二億兩; (3)開放沙市、 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輪船可以沿內(nèi)河駛?cè)胍陨细骺?(4)允許日本在中國通商口岸開設工廠,產(chǎn)品運銷中國內(nèi)地免收內(nèi)地稅。

方法1,挑選核心詞依次縮記為“割地(遼、臺、澎)、賠款(軍費2億兩)、開口岸(沙、重、蘇、杭)、設廠免稅(口岸設廠,內(nèi)銷免稅)” 。方法2,用字頭法結合諧音法記為“哥哥開廠賠兩億兩”,解釋:“哥哥”──諧“割”音,指割地;“開”──開放四處通商口岸;“廠”──口岸設廠,內(nèi)銷免稅;“賠兩億兩”──賠款兩億兩。

五、1901年清政府與英、美、俄、德、日、奧、法、意、西、荷、比十一國《辛丑條約》主要內(nèi)容:(1)中國賠款白銀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還清,本息折合九億八千多萬兩。(2) 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使館界,界內(nèi)由各國駐兵保護,中國人概不準居住。(3)拆毀北京至大沽的所有炮臺,準許外國軍隊駐守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4)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斗爭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反帝性質(zhì)的組織,對反帝運動鎮(zhèn)壓不力的官吏,立即革職,永不敘用。(5)改總理各國事物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6)修訂商約。清政府同意將各條約中通商行船的內(nèi)容加以修訂,以便利帝國主義擴大對中國的侵略。

方法1,挑選核心詞依次縮記為“賠款 、劃界 、拆炮兵、懲官民、改總理、修商約”。方法2,用字頭法結合諧音法記為“修使館賠炮兵,改總理懲官民”。解釋:“修”──修訂商約;“使館”──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使館界,界內(nèi)由各國駐兵保護,中國人概不準居住;“賠”──中國賠款白銀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還清,本息折合九億八千多萬兩;“炮兵”──拆毀北京至大沽的所有炮臺,準許外國軍隊駐守北京至 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改總理”──改總理各國事物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懲官民”──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斗爭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反帝性質(zhì)的組織,對反帝運動鎮(zhèn)壓不力的官吏,立即革職,永不敘用。

六、1915年中日“二十一條"主要內(nèi)容:第一號共四條,要求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并加以擴大。第二號共七條,要求承認日本在南滿和內(nèi)蒙古東部的特殊權利。日本租借旅順、大連及南滿、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延長至99年。第三號共兩條,要求把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中國不得自行處理。第四號一條 高中數(shù)學,要求所有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割讓給他國。第五號共七條,要求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中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

用字頭法結合諧音法記為“內(nèi)東顧問焊警械、舅舅不讓借鋼鐵”。解釋:“內(nèi)東”──承認日本在內(nèi)蒙東部、東北南部的特權,日本接管德國在山東的特權;“顧問”──聘日本人為軍、政、財顧問;“焊警械”──中日合辦漢(焊)冶萍公司、警政及軍械廠;“不讓借”──中國沿海的港灣、島嶼不租借或割讓他國;“舅舅鋼鐵”──“舅舅”諧“99年”,“鋼”諧“港”,“鐵”指“鐵路”,即日本延長兩港口(旅順、大連)兩鐵路(安奉、南滿)的租期為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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