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但手續(xù)費繳納營業(yè)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口訣】
代銷貨物有移異,(1代:受托代銷;2銷:委托銷售;3移異:異地移送)
自委產品非稅集(自委產品:自產、委托;4非稅:非應稅項目;5集:集體福利、個人)
自委購去投分送(自委購:自產、委托、外購;投分送:6投資、7分配、8贈送)
以上八項是視同。
外購貨物去向清:
六七八項算銷項,(6投資、7分配、8贈送)
四五項目不能抵,(4非稅:非應稅項目;5集:集體福利、個人)
如抵就要轉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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