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時效 中級會計師
(1)普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2年;
(2)特別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項:
①、 身體受到傷害;②、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 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
(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訴訟時效為4年;
(4)保護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票據(jù)時效
票據(jù)種類 提示承兌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據(jù)權利的消滅時效
匯票 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出票日起1個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
本票(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個月
(1)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2)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撤銷權行使時效
章節(jié) 撤銷權 撤銷權的時效
第一章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如果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年,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六章 對破產企業(yè)放棄自己的債權等5種行為 (1)如該行為發(fā)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清算組有權行使撤銷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2)如該行為于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年內被查出,則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
第八章 可撤銷合同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銷權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九章 贈與合同的撤銷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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