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則有兩條,說明和解釋:危險之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
危及人和財,其它危險品;重大危險源,指長期、臨時,生產(chǎn)或搬運,使用或儲存,
危險之物品;且物品數(shù)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單元。本法施行日,二零零二年,
十一月一日。施行之開始,執(zhí)法之開始。各位要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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