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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駁<復(fù)仇議>》》閱讀練習(xí)及答案(附譯文)

編輯: 路逍遙 關(guān)鍵詞: 古詩文閱讀 來源: 逍遙右腦記憶

閱讀下面的文言文,完成2—5題。 駁《復(fù)仇議》[唐]柳宗元 ①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邦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dāng)時諫臣陳予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②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日無為賊虐①,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②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tǒng)于一而已矣。
③向使刺讞③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zhí)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zhí)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④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jīng)背圣,不亦甚哉! 《周禮》:“調(diào)人④,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庇职驳糜H親相仇也? 《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fù)仇可也。父受誅,子復(fù)仇,此推刃之道,復(fù)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
⑤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⑥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jǐn)議。(選自《柳宗元集》) [注]①賊虐:殘害。②為理者:當(dāng)官的人。③刺讞:審理判罪。④調(diào)人:周代官名。2.對下列加點詞的解釋,不正確的一項是( )(3分) A.旌其閶 旌:表彰 B.原始而求其端 原:最初 C.非經(jīng)背圣 非:違背 D.不愛死 愛:吝惜3.下列四組中,全都屬于作者直接駁斥陳子昂主張的一組是( ) (3分) ①禮之大本,以防亂也 ②旌與誅莫得而并焉 ③誅其可旌,茲謂濫 ④旌其可誅,茲謂僭 ⑤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⑥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③④⑤ D.③⑤⑥4.下列對文章有關(guān)內(nèi)容的概括與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 ) (3分) A.第一段指出陳子昂在《復(fù)仇議》中對徐元慶復(fù)仇案采取“誅之而旌其閭”并將之“編 制于令,永為國典”的主張是錯誤的。 B.第二段針對陳子昂的主張進行駁斥,在闡述封建禮(情)與刑(理)本質(zhì)一致的基礎(chǔ)上,指出他的主張自相矛盾、黷刑壞禮。 C.第三、四段對案件所涉及的雙方進行具體分析,闡明誅殺和表彰二者不能并行;并 引經(jīng)據(jù)典,指出陳子昂的主張違背了圣賢經(jīng)傳的訓(xùn)條。 D.本文從維護封建“禮”與“法”的尊嚴(yán)出發(fā),調(diào)和為親報仇與守法之間的矛盾,其 目的是為了揭露吏治黑暗和官官相護的社會現(xiàn)實。5.請把文中畫橫線的句子翻譯成現(xiàn)代漢語。 (6分) (1)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 (3分) 譯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執(zhí)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3分) 譯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2. (3分)B(原:推究。)3. (3分)B(①是禮的根本作用; ⑤是對徐元慶父親死的假設(shè); ⑥是對徐元慶行為的敘述。)4. (3分)D(本文寫作目的是駁斥陳子昂的主張。)5.(1)(3分)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立身行事的方法,把這個作為法則行嗎?(評分標(biāo)準(zhǔn):“趨”、“立”、“以”各1分。)(2)(3分)執(zhí)法的官員本應(yīng)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么理由要把他處死呢?(評分標(biāo)準(zhǔn):“謝”、“暇”、賓語前置句式“何誅”各1分。)

譯文:

我所知,太后武則天當(dāng)政時,同州下?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后親手殺掉殺父仇人,捆綁著自己到官府自首。當(dāng)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把他處死,而后在他家鄉(xiāng)表彰他的行為,并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個人認(rèn)為,這樣做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為了防止作亂。如果說要讓禮不受踐踏的話,那么凡是作兒子的(為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yīng)當(dāng)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為了防止作亂。如果說要讓法不被踐踏的話,那么凡是當(dāng)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運用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時用到同一件事情上。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濫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yīng)當(dāng)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yán)重了。如果真的把這種處理方式向天下宣示,并傳給后代;那么,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立身行事的方法,把這個作為法則行嗎?大凡圣人制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來規(guī)定賞罰,根據(jù)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jié)合在一起罷了。

當(dāng)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zhèn),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禮制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qū)分開來了。為什么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guī)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于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dāng)官的威風(fēng),殘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zhí)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蒙騙包庇,對冤屈之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把和仇人同頂一片天視為大恥辱,把枕著利器睡覺而不忘復(fù)仇視為符合禮制的作為,想方設(shè)法,(要把利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按照禮的要求自己去認(rèn)罪,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zhí)法的官員本應(yīng)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么理由要把他處死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并不違法,(那么)徐爽就不是死于官吏之手,而是死于法律之下。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zhí)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yīng)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yán)正國法,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救呢?”這是對禮的認(rèn)識太不明確了。禮制所說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并不是指觸犯法獲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圣賢經(jīng)傳的訓(xùn)條,不是太過分了嗎?《周禮》上說:“調(diào)人,是負責(zé)調(diào)解眾人怨仇的。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zhǔn)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dāng)作仇人!边@樣,又怎么會發(fā)生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舉動是不能根除互相仇殺的禍害!爆F(xiàn)在如果用這個標(biāo)準(zhǔn)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這兩件事,就合乎禮制了。

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xiàn);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xiàn)。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范圍,遵守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dāng)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rèn)為應(yīng)當(dāng)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后頒發(fā)下去。今后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yīng)再根據(jù)以前的意見處理。謹(jǐn)發(fā)表上面的意見。

【參考譯文】

①馬房燒了,孔子退朝回家,問道:“傷了人嗎?”沒有問馬。

②曾子說:“士,不可以不心胸開闊、意志堅強,(因為)責(zé)任重大,道路遙遠。把實現(xiàn)”仁“看作是自己的任務(wù),不也是很重大嗎?(要終生為之奮斗)到死才停止,不也是很遙遠嗎?”

③孟子說:“君子之所以不同于一般人,是因為他保存在心里的思想不同。君子把仁保存在心里,把禮保存在心里。仁人愛人,有禮的人尊敬人。愛人的人,別人就一直愛他;尊敬人的人,別人就一直尊敬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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