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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爸”不是教育而是虐殺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家庭教育 來源: 逍遙右腦記憶

  虐殺4歲女兒

  東莞“狼爸”獲刑10年

  捆綁全身、棉布塞嘴、煙頭燙手,最后那一巴掌奪命

  自稱打罵是為了教育,“當時只是輕輕推了她一下”

  捆綁手臂、鐵絲抽身、煙頭燙手心、罰跪……剛結束留守生活兩個月,四歲女童小倩茹因為“不聽話”被父親徐文輝虐殺在東莞一出租房,事件被媒體報道后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4月6日本報廣東版曾做報道)。記者8月1日獲悉,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7月24日對徐文輝“親父殺女”一案進行了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徐文輝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據了解,本案宣判時并未開庭,目前案件尚未過上訴期,徐文輝有意提起上訴。

  結束留守與父母團聚

  不料竟常遭捆綁毒打

  2011年6月,徐文輝和妻子胡洪梅商量后,將遠在四川老家的女兒小倩茹接到東莞,準備為她報名上當地幼兒園。歡歡喜喜來東莞的小倩茹本來以為再也不用和父母分開了,但沒想到,小倩茹年僅4歲的生命在2個月后戛然而止,而將她推向死亡深淵的竟然是親手將她帶回身邊的父親。

  據徐文輝的鄰居稱,小倩茹剛到東莞的第一個星期,夫妻倆對她很好,下班后會帶女兒出門逛街買東西?墒呛镁安婚L,一星期后,徐文輝便經常打罵小倩茹,員工宿舍里常會傳出小倩茹的哀嚎和哭叫。

  崇尚棍棒教育的徐文輝用了很多辦法“教育”女兒,不僅用膠帶包裹鐵絲打小如的屁股和大腿,還用煙頭燙小倩茹的手心。為了阻止她亂翻家里的東西,徐文輝甚至用皮帶將她綁在廁所和陽臺,直至夫妻倆下班;旧细粢惶,小倩茹便會因為“不聽話”而挨揍。

  防塵布塞嘴差點咽氣

  狠父一巴掌奪女性命

  去年8月15日12時許,小倩茹母親胡洪梅下班回到出租屋,發(fā)現女兒將擺放在陽臺廚具上的多種調味料攪拌后吃下。胡洪梅即用一條膠布包裹住女兒的手掌,并將此事告訴隨后回家的丈夫。徐文輝聽后非常生氣,將女兒的雙手捆綁,并用煙頭燙女兒的雙手掌心。小倩茹被燙得哇哇大哭,并大聲呼救。

  徐文輝不但沒有住手,還隨手用防塵布和紙塞住女兒的嘴巴。直到被塞住嘴巴的小倩茹出現呼吸困難,徐文輝才掏出她嘴里的防塵布。小倩茹隨即趴在地上嘔吐。

  見此,徐文輝立馬暴跳如雷,命令她把地面清理干凈,當小倩茹捧起嘔吐物走向洗手間時,徐某用手打她臉部,小倩茹頭部重摔在地,此后就昏迷不醒,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小倩茹符合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隨后,徐文輝到當地派出所在死亡證明上蓋章。民警認為小倩茹死因奇怪,在檢查中發(fā)現小倩茹渾身多處淤傷。警方于是展開調查,種種證據表明:徐文輝涉嫌故意傷害女兒。隨后民警將其抓獲。

  “狼爸”喜棍棒教育

  自稱非故意打死孩子

  2011年4月5日,徐文輝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審。庭審中,徐文輝堅稱對小倩茹的打罵是為了教育她而不是虐待她,不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徐文輝聲淚俱下地說:“我夫妻倆都是打工的,但我不愿意女兒成為留守兒童,所以即便生活艱難,我依然將她從老家?guī)Щ厣磉厯狃B(yǎng),我根本不存在故意打死自己孩子的行為,我當時只是輕輕推了她一下!

  身為保安隊長的徐文輝曾經當過兵,在他的心里早就認定只有棍棒教育才能改掉小倩茹的壞習慣。在法庭上,徐文輝說:“我家四兄弟,都是母親從小打罵教育的,身邊的其他伙伴很多都犯事坐牢了。我安守本分打工養(yǎng)家,在出事之前我一直認為棍棒教育是沒有問題的!

  已獲輕判

  送女兒入院搶救

  被判以最低刑期

  庭審中,徐文輝的辯護律師為他做了兩點辯護意見,認為徐積極送女兒就醫(yī),有自首情節(jié);并且作為親女,徐文輝的行為有別于其他故意傷害案,對此法院均予以駁回。

  對于自首情節(jié)一說,法院認為,徐文輝的女兒死亡后其到派出所要求開具火化證明,但沒有對公安民警如實反映女兒的死因,是被動歸案,不能認定為自首。對于辯護律師認為徐文輝夫婦太忙沒空照顧女兒導致本案發(fā)生,法院也沒有采納。法院同時認為,案發(fā)后徐文輝夫婦及時送女兒到醫(yī)院搶救,可以對徐文輝從輕處罰。

  法院認定徐文輝犯故意傷害罪成立,判刑10年。根據法律規(guī)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刑期在十年以上,這意味著徐文輝被判了最低刑期。

  律師異議

  以“虐待罪”論處

  似乎會更為妥當

  全國十大刑辯律師、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青松8月1日接受羊城晚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辯護律師意見的做法“非常正確”,但罪名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不妥。

  張青松說:“我個人覺得這個罪名不妥,如果適用刑法第260條《虐待罪》中的‘虐待家庭成員罪’則更妥。”該案的主題要件與該罪名符合(“父女、母女”家庭關系),在客觀要件這個層面上也符合“長期性、經常性的特點”。

  “這個孩子是經常性被毆打、捆綁、限制自由,這更為符合‘虐待罪’的特征,因為他父親不是單純地突然故意毆打致人死亡。”張青松解釋,故意傷害罪一般情況下是一次性的對受害人造成身體上的侵害。

  張青松說,如果認定虐待罪,那么被告人最高將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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