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孩子走出愛的牢籠
動手實踐的意義在于它能夠培養(yǎng)和發(fā)揮孩子的創(chuàng)造性和才能。如果我們給孩子安排一條輕便的道路,他們只須飯來張嘴,上課就念書,什么也不管,這樣我們就會害了孩子,會使聰明人也變成傻瓜。
——徐特立
當我們了解到這一切后,就意味著變化的開始,而實踐的價值就此得以顯現(xiàn)出來。
越是不能自立的孩子,家長就越是要主動為其提供動手實踐的機會,只有更多地動手實踐,才能夠讓孩子逐步擺脫對家長的依靠。同樣的,只有逐漸擺脫對家長的依靠,其自立、自理的能力才會越來越強。
作為孩子成長過程中的保障性力量,家長勢必要為孩子提供必要的幫助,為孩子盡量鋪墊較好的生活環(huán)境,而同時又要在這個前提下完成對孩子獨立意識的培訓,一方面要求家長盡可能多做,另一方面卻又要求家長少做,如此一來,如何在環(huán)境的保障和獨立意識培訓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就成為了我們的家長亟需面對的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分清楚哪些事情是應當由父母來完成的,哪些事情是應當由孩子來完成的,總結起來,應當由孩子來完成的事情無外乎分為三類。
第一類:屬于孩子自己的事情。
通常來講,孩子處理事務的效率比較低,在許多時候,當孩子還沒有及時處理自己的事務時,我們的家長就已經(jīng)搶先代勞了,久而久之,孩子便陷入了習慣性的等待之中,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許多孩子連最基本的穿衣、洗臉都無法獨立完成,其原因就在于長時期的等待中,已經(jīng)使得孩子不僅喪失了自立的能力,更喪失了自立的愿望。
第二類:孩子力所能及的事情
在家庭生活中,除了孩子自己的事情之外,還存在著許多適合其培養(yǎng)自立能力的家務勞動,這些勞動的共同特點是危險系數(shù)小、勞動量小、簡單易行,而這些看似瑣碎的勞動,恰恰構成了家務的大部分。
假如我們的家長有意識地讓孩子從事一些此類勞動,那么在孩子輕松完成勞動的同時,既鍛煉了其動手能力,同時也對勞動的價值產生了新的認識,由此帶來的是良好的工作能力與工作態(tài)度。
第三類:孩子們的集體活動
當孩子進入幼兒園、學校之后,往往會遇到許多有組織的集體活動,比起前兩類事情,集體活動特別是集體勞動的意義尤為重大。
除了我們提到的各方面鍛煉之外,由于這類事情往往是由許多孩子共同參與、共同完成的,在這個過程中,孩子不僅可以學會如何與其他成員配合,更能夠增強集體觀念。
由此,我們已經(jīng)完成了對中國家庭教育中溺愛機制的探討,然而我們的問題遠未結束,在看到我們的家長溺愛孩子的同時,另一個非說不可的問題,也正浮現(xiàn)在我們的眼前。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http://yy-art.cn/zaojiao/1095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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