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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最能反映中國傳統(tǒng)法律精神的,自然屬于歷朝的法典,如《唐律疏議》《大明律》《大清律例》等。這些法典前后具有很強的繼承性,法典中的規(guī)則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塊由旨在推行道德教化的條款組成,一塊由旨在保障國家的秩序、安全與正常的行政管理條款組成。前者大體關(guān)乎孝道、婚姻、立嗣與兩性關(guān)系等,而后者則關(guān)乎軍事、獄訟以及有效的行政管理等。而有關(guān)謀反大逆、殺人、盜竊、侵害的條款兼涉兩塊內(nèi)容。但即便主要作為“
刑法典”
的歷代法典,其“
形”
也不完全“
一刑獨大”
,唐律十二篇中,真正關(guān)系到現(xiàn)代意義上的“
刑”
的實體法,乃賊盜、斗訟、詐偽、雜律四篇,而捕亡、斷獄兩篇類似于現(xiàn)代的程序法。從結(jié)構(gòu)就可以看出立法者制律的中心意圖并不在純粹意義上的“
刑”
!洞竺髀伞泛汀洞笄迓衫范挤制咂謩e為:名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這是按照《周禮》所設置的治理模式來排序,與儒家所設想的道德理想一致,萬物統(tǒng)一于“
道”
中,人間的秩序得以與道的規(guī)律相對應,法典篇目秩序的排列,也是按照這樣的理念來定。
廣義的法律是用來推行教化的,其要達到的價值目標乃在于“
正人心”“
厚風俗”
,誠如《史記·
管晏列傳》中司馬遷借管子之言所稱的那樣:“
治教化則人心正,人心正則天下無賊”
。而《唐律疏議》的序言中則把教刑的關(guān)系說得更為明白:“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故而唐代立法者將法律視為政教之用,其意在促使人們恪遵德禮,以臻“
至善”
之化境。雖然儒家大體上強調(diào)人有“
惻隱”“
羞惡”“
辭讓”“
是非”
之四端,故有“
仁”“
義”“
禮”“
智”
的道德自覺,然而現(xiàn)實生活中總有悖理違禮之事,此時純靠自覺難以匡正人心、厚風俗,故而必須借助法律的威懾之力。所以古代從來不將法律視為政教之末,而以“
用”
名之,“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
(《四庫全書提要》)即指此意。
為了貫徹這一意圖,傳統(tǒng)法律設置了各種各樣的規(guī)則,勸善懲惡。懲惡自不必問,但凡刑律所加,針對的對象必為于倫常綱教有違之人。不僅如此,傳統(tǒng)法律往往還變現(xiàn)在看來純粹是道德的義務為法律義務。譬如《唐律疏議》的“
賊盜”
一篇中就有這樣的規(guī)定:“
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隨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
;若“
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勢不得助者,勿論”
。立法者考慮到了人的能力,通常情形下,能力越大,責任就越大,因此更應該有道德踐履的勇氣。唐律對見義不為的行為設置刑事責任,正在于提倡一種公序良俗。
更有甚者,刑罰為政教之用傳統(tǒng)法律中,很多條款似乎在現(xiàn)實生活中進入司法程序的概率不大,甚至在其設定之初,就沒有打算被執(zhí)行。比如歷代法典中有“
同姓不婚”
條,但是似乎從未被實踐過。另外,諸如親屬之間的許多行為,雖被規(guī)定為犯罪,但是實踐中遵循“
民不告官不舉”
的做法,實際上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明白,設置此類規(guī)則之真正意圖,乃在于提出一種治國理想,希望民眾向此努力,更多地帶有一種“
宣教”
色彩。
(摘編自宋玲《“
正人心”
與 “
厚風俗” ——
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價值取向》)
1
.下列關(guān)于“
中國傳統(tǒng)法律精神”
的表述,不正確的一項是
A.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七篇律法的順序,是按照《周禮》中的治理模式來排序的,與儒家的道德理想也是一致的。
B.
管仲的“
治教化則人心正,人心正則天下無賊。”
這說明他將法律視為政教之用,認為法律的最高境界是促使人們恪遵德禮。
C.
傳統(tǒng)法律設置了各種各樣的規(guī)則,勸善懲惡。對那些不能嚴格自律、做出悖理違禮之事的人,必須借助法律的威懾力。
D.
傳統(tǒng)法律常常把今天看來屬于道德的義務規(guī)定為法律義務,如唐律對見義不為的行為就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
2
.下列理解,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項是
A.
古代法典中關(guān)于孝道、婚姻、立嗣與兩性關(guān)系等方面的條款,其主要目的在于推行道德教化,兼有保障國家秩序、安全等作用。
B.
唐律十二篇中,賊盜、斗訟、詐偽、雜律四篇類似于現(xiàn)代意義上的“
刑”
的實體法,而捕亡、斷獄兩篇類似于現(xiàn)代的程序法。
C.
盡管古代律法將見義勇為作為社會成員的基本責任與義務,但在立法時又充分考慮到了人的能力差異,不搞“
一刀切”
。
D.
歷代法典中都有“
同姓不婚”
的條款,但因為在實踐中都遵循“
民不告官不舉”
的原則,所以違反這一條款的人大都沒有受到處罰。
3
.根據(jù)原文內(nèi)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
A.
中國歷朝歷代的立法者都不追求“
一刑獨大”
,其制律并不在純粹意義上的“
刑”
,“
刑”
的主要目的是讓人有敬畏意識。
B.
《四庫全書提要》認為:“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
因為刑罰為政教之本,其“
正人心”“
厚風俗”
的功用不可小覷。
C.
唐律規(guī)定對見危不作為者施以杖刑,根本原因是,在傳統(tǒng)中國個體要接受社會這個特定團體賦予每個個體的義務要求。
D.
傳統(tǒng)法律中的很多條款在現(xiàn)實生活中進入司法程序的概率并不大,據(jù)此可以推知,這些條款在設定之初就沒有打算被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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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
分,每小題3
分)1.B 2.A 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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