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施時間。
像治病一樣,晚治不如早治。對兒童而言,延遲幾小時的懲罰基本已不能防止同類錯誤的發(fā)生。
2.強度。
對孩子而言,不能簡單地認為懲罰強度與抑制不良行為的效果成正比。過輕會讓孩子萌生滿不在乎的“油條”心態(tài),過重則容易引發(fā)其不良焦慮及憎恨、遠離的反應。
3.連貫性。
這是很重要的一點。不能有時候毫不留情的懲罰,有時候又熟視無睹,這會讓孩子無所適從,錯誤行為也難以消除。非連貫性懲罰不會給孩子留下“記憶”,反而使孩子的錯誤行為得到“強化”,甚至使這些行為變成習慣,導致極端“反抗”以后的懲罰。
4.說理性。
只有說明道理才能達到治標又治本的徹底效果,原因是說理不僅能使孩子清楚他們?yōu)槭裁床荒茏瞿呈,同時還能使孩子知道,違規(guī)受懲罰完全是自己造成的,從而萌生自我教育、自我控制的自覺性。
最后,家長仍要注意,懲罰只能視為一種不得己而用之的教育手段,教育孩子,還應以多鼓勵、表揚為原則。懲罰不能是單純的體罰或責罵,這需要家長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避免把懲罰孩子變成個人的發(fā)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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