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按道理講,殺害兒童造成的社會影響要比一般殺人案更加嚴(yán)重,畢竟對弱小的孩子下狠手更讓人無法接受。實踐中,外人殺死孩子后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例很多。但如果兇手是親生父母,基本不會判處死刑。阮齊林表示,一方面,父母殺害孩子有沖動的原因,或者心理有障礙、有不得已的理由,親子教育、和蓄意謀殺還不一樣;另一方面,死刑的適用有其特殊性,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被害人親屬施加了很大壓力,法院考慮平衡會判處兇手死刑。
案情詳情
殺兒子后,安慰丈夫“以后再生一個”
賈某于1989年4月16日出生,河北省人,高中文化,案發(fā)前無業(yè)。其丈夫王某與她同歲,是黑龍江省無業(yè)人員。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10月11日7時許,賈某在本市大興區(qū)其暫住地內(nèi),因被其兩歲的兒子發(fā)出聲音吵醒而氣憤至極,遂起來將兒子摔在地上致顱骨骨折,孩子因疼痛大聲啼哭。為了制止孩子的哭聲,賈某又用手猛掐其頸部,又將塑料袋套在孩子頭上并用棉被壓蓋,導(dǎo)致孩子機械性窒息死亡。當(dāng)晚,王某伙同賈某駕車將孩子尸體掩埋。王某在偵查機關(guān)向其調(diào)查取證時,還故意做假證明包庇賈某。
賈某交代,她和丈夫還有一個女兒,平時夫妻倆和女兒一起生活,和女兒比較親,兒子以前在老家,感情相對淺。賈某到案后稱,她當(dāng)時怕兒子影響女兒休息才想辦法制止他啼哭。案發(fā)后,她向丈夫坦白殺了兒子,幼兒網(wǎng),并說“不行以后再生一個”。2014年10月15日,賈某向大興公安分局投案,其丈夫次日被查獲歸案,兩人均于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
總結(jié):除了有必要健全防治兒童在家庭中受暴的法律保護機制之外,還需要及時、有效的社區(qū)干預(yù),加強社會救助,建立多機構(gòu)多部門的支持體系。如居委會、婦聯(lián)、兒童保護組織等一旦發(fā)現(xiàn)兒童有受到家暴、虐待等情況的,要及時出面干涉,救助與幫扶受害兒童,對施暴者予以懲戒,保護兒童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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