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中瑩老師的NLP戀愛與婚姻課堂中,有關戀愛中的一些問題,尤其是對于“愛”與“擁有”的問題論述印象深入。做間要分享,與大家共勉:
在我們的戀愛進程中,或者在我們的每一個家庭中,“愛”只給咱們?yōu)槟橙俗鲆恍┦虑榈哪茉,而并不給我們節(jié)制那個人的權利。我們想對某人好,或為某人做一些事件,不會使我們占有那個人,由于沒有一個人能夠“領有”另外一個人。
在NLP的思維理念中,有這么一條條件假設:“一個人不能改變任何另外一個人,一個人也無奈控制外一個人。”如果我們信任這是真的,那么說,“因為我愛一個人,所以對方應當愛我。”這句話就不契合邏輯了,因為兩者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聯(lián)。試想一想,假如有10個人對我們這樣說,NLP與領導第21講:走在時間線上穿梭時空,我們樂意愛他們嗎?而且都能做的到嗎?
一個人不能控制另外一個人,也不能改變另外一個人。在某些情形下,這份轉變興許能誘使對方做出改變。當對方與我們的見解一致,并做出一個合乎我們志愿的事情時,我們很輕易發(fā)生對方已受到本人的控制的錯覺。正如,我們開車行駛在公路上,跟在我們后面的車并不是受到我們的掌握而隨著我們,他們只不外是碰勁也須要走這條路罷了。
因為我們愛他,也許我們就認為有權力去請求他的思惟跟行為必需服從我們的意愿。這個立場,便是把愛當做一個控制別人的工具了。原來很高尚的一份情感,便淪落成一條繩索,讓別人受制于我們的便宜工具。于是,當初期使人迷亂的豪情過后,對便利想逃離這份控制。那也并不是不再愛我們,對方只不過是不要那種受制的感到而已。
因此,“愛一個人”并不給我們以下權利:
1、要求他/她也愛我們,NLP;
2、把持他/她的思維行動;
3、要求他/她照料我們的人生快活。
愛一個人,只給我們想為他/她做一些事情的權利。而就算這樣,也是由他/她決議是否接收,我們不能要求的更多。
九成以上的戀愛婚姻問題就是源于以上三個方面的過錯“權利”要求。
有些人說,在戀情里面是沒有自由的。這種說法便是以為愛一個人便有那三項權利要求當我們很愛好做某些事,長時光陶醉在里面,我們不會想到是否失去了自由。有這個主意的人,必定是想逃也逃不掉了,才感慨失去了自在,神經語言程序學(NLP)簡介(下)。清楚了這一點,自我成長建議──第九型,把留神力集中在能促使對方做出改變的工作上,自己先因而而改變,兩人的關系便能取得晉升。
當一個人錯誤地認為對方已經讓自己“擁有”了(例如:“他是屬于我的”、“她是我的”),他/她就會很天然地以為自己的位置比對方高、有控制對方、可以向對方提出諸多要求。這份壓力使對方產生窒息感,對方的心坎深處會產生對抗的動力,每當憤慨的時候便有抗拒的語言和態(tài)度。一個認為應該有上面三項權利的人,還會使對方內心產生一份無力感,而這份無力感會使他/她毛病地認為需要增加控制對方的力氣。這樣發(fā)展下去,使得兩個的關系越來越緩和。這并不是兩個人戀愛和成家所冀望的感覺成果。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http://www.yy-art.cn/nlp/25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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